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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耀辉
人民陪审员
任 频
人民陪审员
祁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 琼
引入一个知识点:《民法典》关于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新闻侵权的免责主体不再限于新闻机构和新闻单位,而是适用于所有实施新闻报道的行为人,在互联网时代,每一个人都可能是新闻的接收者和传播者,因此民法典扩大了新闻侵权的免责主体的范围。对于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能够更好地平衡新闻自由、社会舆论监督及人格权保护。对于合理核实义务的审查标准从新闻导报的内容是否是真实、客观的,对于是否侵害到霸座人的名誉权、尽到审慎保护义务,从新闻报道中是否对霸座者的名字做隐名处理,对于拍摄的视频是否打上了马赛克或者做模糊处理等方面进行判断。虽然经过媒体的报道,会使霸座人的名誉、声誉在其生活圈内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是降低的根源还是霸座者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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